【龕場領牌】條例生效後骨灰可放住宅上限10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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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》將於下月30日刊憲並生效,即政府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,在香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,必須領有牌照、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,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。政府設9個月寬限期,此期限內目前已營業的龕場可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。 政府表示,由於火化後的骨灰經高溫處理,故不會引致公共衞生問題,在條例生效後,市民可於住宅內存放不多於10個骨灰容器,每個容器內存放不多於1名先人的骨灰。 在今年6月30日前已存放在私營骨灰安置所內的骨灰,如該骨灰安置所在6月30日前已營辦,該等骨灰可在下列期間繼續存放在該私營骨灰安置所內:
- 九個月的寬限期內;
- 如該骨灰安置所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:在處理該申請至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期間;
- 如該骨灰安置所獲發暫免法律責任書、豁免書或牌照等指明文書,而這些骨灰已列入已獲批准的圖則內:在該指明文書有效期內。
- 任何屬於下列情況的私營骨灰安置所,須按《條例》規定進行訂明的骨灰處置程序: - 六月三十日或之後開始營辦,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指明文書;
- 六月三十日之前已開始營辦,但寬限期過後,仍在沒有任何有效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繼續營辦;或
- 遭棄辦或停辦。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已營辦並已有骨灰安放於其龕位的骨灰安置所(截算前骨灰安置所),如存在已久(即在1990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辦),並符合《條例》的其他規定,可在發牌制度下申領豁免書。《條例》刊憲日期起計的6個月屆滿後(即12月30日),新設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開始接受指明文書(即暫免法律責任書、豁免書或牌照)的申請。食物環境衞生署(食環署)已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(骨灰所辦)。骨灰所辦的工作是為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和處理實施《條例》的相關事宜。
食衞局發言人呼籲市民購買或租用私營骨灰龕位時須小心謹慎,《條例》刊憲後,市民不應向任何沒有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購買或新租用龕位,亦應留意《條例》有關規管購買或新出租龕位事宜的條款。有關《條例》詳情及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指引,從6月30日起上載於有關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網頁 (www.rpc.gov.hk)供公眾參閱。
Source: Apple Dai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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